許智信因詐騙17人6500萬元,一審認定他以公共採購為餌行騙,依10件《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財、7件《刑法》詐欺取財罪,去年7月合併處12年徒刑。二審改認定僅構成17件刑法詐欺罪,不成立貪污罪,改判4年10月;不過,最高法院先駁回其中7件詐欺罪定讞,但認為另10件二審認為不構成貪污罪的理由不完備,仍有調查必要,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年2月維持一審見解,認定這10件都是貪污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全案緣於許智信於2020年2月至2023年9月間,在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擔任受聘業務員,後來成為縣長林姿妙團隊駐區宜蘭市專員,代表或陪同縣長參與活動,確實讓部分被害人誤信他與縣長關係密切,且經濟及財務狀況穩定,但許男自知投資失利且積欠債務,竟對被害人誆稱,可透過他投資縣政府的小型標案、採購案,被害人信以為真,真的陸續交給他20萬元至1280萬元不等款項,最後標案卻石沉大海。
許智信事後遭被害人提告,共涉犯7個詐欺取財罪,日前已判決定讞,應執行2年6月徒刑且已入監執行,他另被控10個詐取財物罪詐欺取財罪部分,最高法院根據依卷證內容,認為許智信這10個犯行是否與職務相關、是否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仍有必要調查,因此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由高院更一審繼續審理。
高院更一審認為,根據卷內事證,許智信確實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10罪,許智信雖坦承犯普通詐欺罪,但更一審合議庭不採,審酌許男犯後態度不佳,未坦承全部犯行,至今也未與10名被害人和解,因此依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10罪,各判處7年2月至7月10月不等徒刑,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