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檢署指出,嘉義縣布袋鎮之王姓牡蠣盤商,明知台灣牡蠣於冬季產量減少,且體積較為瘦小,市場價格高於越南牡蠣,去年7月起至10月間,向上游訂購進口之越南牡蠣後,再以不詳比例摻入臺灣牡蠣而以印有「布袋鮮蚵」包裝分裝,並以每包40元左右之價格,陸續出貨給不知情之下游公司。

而下游公司再出貨至某公司的新竹市分銷處,並標記為「台灣蚵仔(牡蠣)72元/包」等標籤後,上架販售與不知情之來店消費者,該段期間總計出貨1萬2,216包牡蠣,並收取總計51萬6,950元價金。

衛福部食藥署承辦人員於去年9月1日在新竹地區購買標示為「布袋鮮蚵,產地:臺灣」之牡蠣5包,送請農業部水產試驗所進行鑑別。經該所就牡蠣外觀型態、大小差異及微量元素特徵等項目綜合判斷,認定送驗牡蠣並非臺灣產牡蠣,而屬境外牡蠣。

新竹地檢署民生專組王遠志檢察官指揮新竹市調查站再進一步調取相關買賣紀錄、出貨資料及交易文件,循線查悉上開犯行,全案於日前偵結,認定王姓盤商涉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已依法提起公訴。

新竹地檢署呼籲,食品產地標示攸關食品安全管理及市場交易秩序。食品業者應善盡原料來源查核及產地溯源責任,確實保存進貨、分裝、出貨等相關紀錄,並確保產品標示與實際來源一致,不得因成本、產量或市場價格差異,將進口食品攙混、假冒為臺灣產地販售。供應鏈業者均應建立可追溯、可查核之管理機制,從源頭把關食品品質與產地真實性,共同保障民眾食安權益。地檢署將持續結合衛生、農政及司法警察機關,嚴查食品攙偽、假冒產地及標示不實等不法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誠實業者經營環境與食品安全秩序。

食藥署人員稽查。新竹地檢署提供
食藥署人員稽查。新竹地檢署提供
布袋鮮蚵混充越南牡蠣。新竹地檢署提供
布袋鮮蚵混充越南牡蠣。新竹地檢署提供
查扣的越南牡蠣。新竹地檢署提供
查扣的越南牡蠣。新竹地檢署提供
作者簡介

張沛森

主跑社會、地方新聞逾30年,歷任台灣日報、中央日報、蘋果日報、壹蘋新聞網等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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