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原告與妻子婚後育有3名子女,家庭生活和樂融融。去年3月間,原告體恤妻子長期照顧家庭辛勞,主動提議她與妹妹外出放鬆聚會,而妻妹則邀請原告的大學同學兼多年好友一同參與。
當晚聚會結束後,一行人返回原告住處休息。好友表示希望借住一晚,妻子則稱要與妹妹同睡客房。由於彼此交情深厚,原告並未起疑,獨自在樓上陪伴孩子就寢。
未料深夜時分,原告突然接獲妻妹訊息表示已經返家,察覺妻子遲遲未回房後下樓查看,竟在客房內撞見好友與妻子發生性行為。突如其來的打擊讓他當場崩潰,也讓多年友情與婚姻關係瞬間瓦解。
事後,被告不斷傳訊向原告道歉,坦承自己一時失控,希望當面下跪認錯。然而在訊息內容中,被告也提到自己過去曾因類似幻想而感到興奮,甚至透露自己對伴侶關係抱持特殊觀念,更傳送「我承認我有問題,想尋找刺激但不該是兄弟老婆,以前女友穿很辣你偷看的時候我自己就有很興奮的感覺,會覺得如果你幹她的話,我會更興奮…」,希望藉由刺激感滿足心理需求。
原告表示,親眼目睹妻子與好友的性交畫面後,聽聞好友與妻子之淫聲浪語,精神受到極大創傷,在腦海中揮之不去相關情景始終揮之不去,最終與妻子協議離婚,並獨自承擔撫養3名未成年子女的責任,因此向法院請求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法院審理認為,婚姻關係具有忠誠與排他性,被告明知女子已婚,仍與其發生性行為,已嚴重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關係所享有的身分法益。至於被告主張個人特殊性偏好及價值觀,願意讓自己女友給原告視覺欣賞或不排斥換妻、NTR等性癖好,法官指出,即便涉及換伴侶或其他特殊情感模式,也必須建立在所有當事人知情且同意的前提下,絕非侵害他人婚姻關係的免責理由。
法官綜合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及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後,最終判決被告須賠償30萬元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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