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台泥嘉謙綠能在2018年設置嘉義漁電共生案場,但案場F區4戶養殖戶中,有1戶僅進場養殖3個月,2024年底被嘉義縣政府以「無養殖事實」為由,對F區案場作出撤照處分。
台泥綠能指出,撤照事件源於單一養殖戶個別抗爭,案場內3名養殖戶中,其中2人從2023年以來穩定經營,全區養殖成果迄今已經達標,且台泥綠能旗下的「漁光一期」,是嘉義縣境內唯一順利發電,並具備養殖事實的地面型漁電共生場域,也是全體養殖戶協力取得產銷履歷認證的案場。
台泥綠能強調,與產生爭議的陳姓養殖戶在仲裁中達成和解,對方也提供其個人實質養殖的紀錄與文件,顯然農業處當初並未落實調查;目前參加訴訟的地主與養殖戶,若依縣府要求停止養殖,須先將魚塭抽乾、曬地,後續還須拆除基樁、鋼構及機電設備,整體復原時間至少超過半年。
對此不僅影響收入甚鉅,且其中1位提告者是當初為響應政府政策、投入科技養殖的青年,近3年來導入數百萬元投資設備與技術,縣府此次裁處將使其相關投資面臨重大損失,因此決定提告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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