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名波蘭籍男子去年10月間由上游毒販指示,先支付他們7百歐元的旅費入境寮國,約定事成後再支付6千美元(約合新台幣 19 萬餘元)之報酬;去年10月20日凌晨0時許,2人在入住寮國永珍某旅館外之路口處,取得188顆、總重2179.8公克,市價約700萬元的海洛因毒品膠囊,並以口服方式吞服體內。
2人在同日上午隨後自寮國永珍起運,先轉機至越南胡志明市後,再從越南胡志明市,搭乘越南航空VN570號班機,飛抵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當晚22時許,在桃園國際機場接受入境檢查作業時,遭海巡署偵防分署彰化査緝隊人員查獲,而帶往部立桃園醫院檢查身體,經其等自然排解體內所藏放之毒品。
桃園地院近日審結,並審酌2人犯行,依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分處有期徒刑15年10月及15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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