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民國112年4月起於高雄市某補習班任教,113年5月到6月在補習班內以手機偷拍學生裙底,但遭裙襬遮擋未遂;同年7、8月違法蒐集2名學生照片,並於租屋處用AI軟體將學生照與不詳女子原始圖片合成比基尼照。

檢方意外查出案外案,陳姓男子113年到114年多次未經當時女友同意,以手機截圖或偷拍女友裸露身體隱私部位及性行為過程影像,甚至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友人,另於111年間在高鐵座位上與另名女子猥褻,涉公然猥褻罪。

不過前女友提告時,已逾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之6個月告訴期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諭知不受理。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時痛批,陳男身為補習班教師,應確保學生在安全環境中學習,卻為一己私慾無視少年及女性自主權利,嚴重危害被害人身心發展,審酌陳姓男子無前科,犯後除否認部分偷拍前女友性影像犯行,對其餘犯行坦承不諱,且已與1名女子達成調解,按期給付賠償。

全案審結,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個資法及中華民國刑法妨害性隱私等,將陳姓男子所涉犯行分論併罰,其中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可易服社會勞動,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天;全案仍可上訴。

作者簡介

凃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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