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毛律師表示,其實孫安佐目前最嚴重的已不是公共安全、恐嚇公眾等罪名,而是可能涉犯「槍砲管制條例」第7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巴毛律師回想起,自己過去曾處理過兩件槍砲案件,其中一件為做爆裂物想拿去炸魚、一件則是異想天開去販賣槍枝,不過兩者最終均因自首或未遂,以及絞盡腦汁爭取了《刑法》第59條所謂「其情可憫」之減刑要件,加上他們並無前科,故一個判九個月、一個獲緩刑五年,算是相當好運。

不過,巴毛律師坦言,孫安佐案件實在是太難主張有其情可憫之狀況、且他劣跡斑斑,「現在就只能祈禱在他家搜到那些槍竊沒有殺傷力,不然重判幾年的可能性真的不小。」

作者簡介

江宜潔

曾任職新聞台製播中心、網路媒體、生活線記者,從一早氣象到日常大小事,都由我帶您掌握所有即時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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