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彭姓姐妹(分別為71歲及73歲)今年10月31日晚間,搭乘長榮航空BR-163班機由韓國釜山飛往桃園國際機場,在班機仍在桃園上空之飛航期間,未經機長之許可,雙方各自在座位上持手機以通訊軟體LINE通話,經同班機乘客發現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桃園地院審酌2人明知於航空器飛航期間,不得使用干擾飛航及通訊之器材,竟仍無視航空安全及機上工作人員之宣導與禁令,分別於飛航期間違規使用手機進行通訊,此舉極易干擾航空器之導航及通訊儀器,對飛航安全與同機乘客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潛在之重大威脅,所為實屬不該,而2人犯後坦承犯行,依非法使用干擾飛航器材罪,各處罰金2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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