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黃男曾因妨害秩序、組織等罪入獄1年,去年6月4日出獄,庾姊姊在沙鹿區經營餐飲店,同年7月3日中午,顧客林男打電話來反應外送餐點的問題,雙方通話時你一言我一語,就已經有濃濃火藥味,隨後林男偕同女友跑到店內,對著員工破口大罵,黃男接獲消息到場,卻爆發更嚴重衝突。
黃男二話不說,拿出店內剁豬腳用的開山刀,衝向林男揮刀猛砍,林男猝不及防揮手阻擋,右手臂被砍到開放性骨折,腹部也中刀當場濺血,驚慌衝出店外求援不支倒地,緊急送醫一度命危,手術後才救回一命,黃男行凶後請姊姊代為報警,待在店內等警方到來。
黃男被依殺人未遂等罪起訴,出庭時他辯稱與林男並不認識,沒有殺人意圖,只是認為他電話中口氣惡劣,又對女性員工咆哮,看不過去才想警告一下,法官認為凶器開山刀長49公分,刀刃36公分,平時是黃男拿來剁骨頭用,鋒利程度有高致命風險,林男傷勢嚴重,醫院也發病危通知,認定黃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
法官認為黃男才因暴力犯罪入監,出獄不到1個月又故意侵害他人生命,依法應加重其刑,考量犯後留在現場並坦承傷人,符合自首規定應予減刑,審酌雙方迄今仍未和解,依殺人未遂罪判他3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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