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指出,亦鴻公司為新加坡某化粧品供應商在臺唯一之代理商,吳姓負責人去年7月間經由下游廠商之告知,獲悉其所進口之「紅色複方原料」疑似含有蘇丹色素;吳即自行將原料檢體送驗後,於同年8月28日取得檢驗報告,確認檢出「蘇丹3號」及「蘇丹4號」等有害人體健康之工業用染料。
然吳姓負責人收受上開檢驗報告後,曾詢問新加坡化粧品供應商,並經該供應商之聯繫窗口建議先暫停出貨,惟其為避免出貨受阻及影響日後商機,竟對國內下游廠商隱瞞此重要之交易資訊,自去年9月至10月間,先後販售該含有禁用之「蘇丹色素」成分之「紅色複方原料」予不知情之4家下游廠商,並製成口紅等化粧品產品販售予消費者。
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王念珩指揮專案小組積極蒐證後,去年12月2日執行搜索亦鴻公司之辦公室、工廠共3處、下游廠商13處、傳喚約談吳姓負責人及下游廠商等證人13人,並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至亦鴻公司及其他廠商扣押相關紅色複方原料及相關製品,吳姓負責人經檢察官訊後諭知具保30萬元。
桃園地檢署日前偵結,認為吳姓負責人明知所代理銷售之化粧品原料(紅色複方原料)含有禁用之「蘇丹色素」(俗稱蘇丹紅),竟為維護公司業績而隱瞞此重大之交易資訊,導致不知情之下游知名廠商陷於錯誤而採購該批化粧原料並添加於產品中,涉犯刑法第 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而提起公訴,並審酌吳姓負責人明知所售之紅色複方原料之品質存有疑慮,仍不顧民眾衛生安全及其他廠商利益,為牟私利而隱瞞產品資訊繼續販售等情,請法院從重量刑。
桃園地檢署強調,民生安全不容挑戰,化粧品原料是否含有妨害人體健康之成分,直接影響國人使用化粧相關產品之安全,業者應秉持誠信原則,如發現原料異常應立即停止販售並通報,切莫心存僥倖。檢方將持續守護民眾健康,對於此類影響民生安全之犯罪行為,必將嚴查速辦,以維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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