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2020年,女老師在嘉義某高中任職,擔任球類運動的校隊教練,她對校隊這名未滿16歲的少女心生好感,有了超越師生的異樣情愫,不顧對方身心發展尚未健全,先後在當年的2月到4月間,在台北市某旅館、少女住處及教練住處逞慾,第一次只敢隔著褲子觸摸私處,後兩次指侵得逞。
少女被逼嚐禁果,身心受創且不甘受辱,向民雄警分局報案提告,嘉義地檢檢察官偵辦後提起公訴,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外聘委員進行調查,調查小組也認定女教練行為涉及校園性別事件。
嘉義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被告身為教練,明知少女性觀念未臻成熟,竟不能克制性慾並與之發生行為,實屬不該,雖然少女並無調解意願,在考量女教練出庭時坦承犯行、無犯罪前科等狀況,所犯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另2次性交罪各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遭質疑農地污染案「蓋牌」 竹市環保局嚴正駁斥:恪守偵查不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