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吳男在今年2月23日下午1時許施用毒品安非他命,狀況已達無法安全駕駛動力車輛程度,且吳男未領有駕駛執照,卻在當天下午5時許駕駛小貨車,接送友人的5名小孩出門,年齡分別為5到14歲,2人坐在副駕駛座,3人則違規坐在貨車車斗內。
吳男行經仁德區正義一街時違規跨越雙黃線,被巡邏員警發現,上前示意他停車受檢,心虛的吳男反而油門一踩狂逃,沿路還不斷違規,包括紅燈右轉、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逆向行駛、違規迴轉等,最後在仁德區義林一街與義林五街口肇事,與轎車擦撞後失控衝向電線桿,孩子們也因此受傷。
吳男無照上路,沒有酒駕但唾液快篩卻有毒品反應,採尿送檢後驗得安非他命濃度值8772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值44924ng/mL,遠超政府公告安非他命500ng/mL、甲基安非他命500ng/mL標準,且他之前就有毒品、毒駕前科,事發前20天才判刑,結果又毒駕上路,逃逸期間還有30項違規均須開罰,所涉公共危險情節重大。
檢方指出,吳男毒駕及公共危險行為,導致致5名兒少受傷,其中1人因而導致重傷害、癒後恐影響身體機能,造成被害人終身不良影響,對乘客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均致生嚴重危害,因此提起公訴並求處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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