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程姓男子20餘年前因離婚後無資力循其他管道解決性需求,竟罔顧人倫性侵尚未成年的親生女兒,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入監服刑;前年3月15日假釋期滿視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經桃園市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教育之必要,命其至指定機構接受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然程男均未依指定時間出席。
嗣經桃園市政府在去年4月23對其裁處1萬元罰鍰,並命程男於去年5月22日下午6時再次接受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詎程男獲悉前述課程期日後,又無正當理由屆期仍不履行。
案經桃園市府函送偵辦後,由桃園地檢署依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起訴。桃園地院審酌程男未依通知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復對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處分,置若罔聞,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造成主管機關管理上之困擾,且對於社會亦生潛在危害,實應非難;惟念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