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源於桃園市環保局稽查時,發現該土地遭非法傾倒廢棄物,並當場查扣挖土機、堆土機後,沒想到徐男等人竟趁機撕毀封條將挖土機、堆土機載離,試圖滅證,因此轄區中壢分局報請桃檢指揮,專案小組歷經半年蒐證,去年11月、12月兩度發動搜索,並約談黃男、地主劉男等人到案,其中首腦黃男、地主劉男赴訊後裁定羈押。
專案小組清查,僅持有部分主地的劉男,與黃男為首的非法集團勾結,在該土地傾倒廢棄物至少3477車,總量約5萬9110立方公尺,且回填、堆置廢棄物現場體積高達10萬立方公尺。
桃檢指出,本案犯罪情節具相當規模,嚴重破壞國土,犯罪情節非輕,故均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並聲請沒收查扣犯罪工具挖土機3台及不法所得新臺幣1817萬2700元,以防止被告等人繼續犯罪及澈底剝奪被告等人犯罪所得。
桃檢起訴被告黃男等11人,其中黃等9人分別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及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80條之不依期限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等罪嫌;另被告徐等3人因將現場查扣之挖土機、推土機載離,分別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及同法第139條第1項損壞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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