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許女在南投縣任職消保官期間,將本該用於業務推廣、每月5400元的為民服務費,以各種方式核銷據為己用,包括2020年12月時,邀集縣府員工4人團購全國漁會漁產禮盒10組,其中4盒給自己或贈送親友,又向參與團購的4人各收990元,持發票申請為民服務費。

另外,許女上網購買中式碗禮盒、藤枝擴香組,還曾5度帶著先生、女兒到外面吃大餐,連出國旅遊不在國內,也向縣府員工索取發票,通通都以業務推廣費核銷,前後13次犯行、犯罪所得3萬8585元,檢方偵結後提起公訴,一審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12罪各處3年2月到3年8月不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時罪判處1年1月,合併執行4年6月、褫奪公權3年。

二審時許女仍然否認犯行,堅稱支出都是執行業務所需,但從檢方所呈卷證可知其核銷項目皆與公務無關,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此案,認為她擁有法律碩士學位,本應恪遵法令,卻把國家預算當成私人使用,且偵查時認罪,但審理時卻翻供,還提出大量無關證據爭辯,造成訴訟延宕,沒有反省、不應輕判,針對犯行加重判處3年6月到4年不等,合併執行6年、褫奪公權3年。

許女二審全翻供不認,還提供大量無關證據拖延訴訟,反被法官重判6年。資料照
許女二審全翻供不認,還提供大量無關證據拖延訴訟,反被法官重判6年。資料照
作者簡介

莊曜聰

當過廣告業務、公關、房仲、外商講師,輔大新聞傳播系畢業,卻在35歲才重回媒體圈,人生一言難盡,喜歡跟刁民一起,感受人間煙火氣,社會新聞還是最愛,你有故事我有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