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官知法犯法 吃飯購物全報「為民服務費」 二審不認罪下場曝光|壹蘋新聞網

消保官知法犯法 吃飯購物全報「為民服務費」 二審不認罪下場曝光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莊曜聰/台中報導】擔任消保官工作達19年的許姓女子遭到檢舉,竟把家庭聚餐、私人購物的支出都以公帳名義申報核銷,檢方查出她13次犯行,不法所得共3萬8585元,依貪汙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一審遭判4年6月,她不服上訴,法官認為她始終不認罪,又提出大量無關證據請求調查,有拖延訴訟意圖,並未反省,二審反而更重,改判6年、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南投縣一名許姓女消保官,將個人購物、吃飯等支出,以每月5400的為民服務費核銷,公帳變私人使用,遭檢方起訴,一審判4年6月。示意圖
南投縣一名許姓女消保官,將個人購物、吃飯等支出,以每月5400的為民服務費核銷,公帳變私人使用,遭檢方起訴,一審判4年6月。示意圖

判決書指出,許女在南投縣任職消保官期間,將本該用於業務推廣、每月5400元的為民服務費,以各種方式核銷據為己用,包括2020年12月時,邀集縣府員工4人團購全國漁會漁產禮盒10組,其中4盒給自己或贈送親友,又向參與團購的4人各收990元,持發票申請為民服務費。

另外,許女上網購買中式碗禮盒、藤枝擴香組,還曾5度帶著先生、女兒到外面吃大餐,連出國旅遊不在國內,也向縣府員工索取發票,通通都以業務推廣費核銷,前後13次犯行、犯罪所得3萬8585元,檢方偵結後提起公訴,一審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12罪各處3年2月到3年8月不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時罪判處1年1月,合併執行4年6月、褫奪公權3年。

二審時許女仍然否認犯行,堅稱支出都是執行業務所需,但從檢方所呈卷證可知其核銷項目皆與公務無關,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此案,認為她擁有法律碩士學位,本應恪遵法令,卻把國家預算當成私人使用,且偵查時認罪,但審理時卻翻供,還提出大量無關證據爭辯,造成訴訟延宕,沒有反省、不應輕判,針對犯行加重判處3年6月到4年不等,合併執行6年、褫奪公權3年。

許女二審全翻供不認,還提供大量無關證據拖延訴訟,反被法官重判6年。資料照
許女二審全翻供不認,還提供大量無關證據拖延訴訟,反被法官重判6年。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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