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漢在案發後遭橋頭地院羈押,因羈押期限幾近屆滿,於是改命具保新臺幣500萬元、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不得騷擾接觸本案共犯及證人、並配戴電子腳環,固定於每週三、週六晚間以手機自拍上傳科控中心之方式完成電子報到。
不料徐漢在3月19日拆卸電子腳環,橋院接獲科控中心通知後,立即發出拘票,函請檢、警、海巡署、移民署等相關單位協助拘提,並因拘提未果,於3月20日上午11時裁定沒收保證金500萬元後發布通緝。而徐漢經橋院傳喚,並未於今日上午10時到庭聽判,因而另外涉犯刑法第161條之1棄保潛逃罪嫌,橋院於宣判同時,依職權向橋頭地檢署告發。
合議庭痛批,徐漢從最基層人員做起,一路晉升到中油執行長之高位,任職40餘年,卻貪圖一己私利,多年來向廠商索賄高達千萬元,嚴重敗壞公務廉潔性,不僅影響各項採購案品質,更影響民生經濟,惡性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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