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處表示,日前接獲通報指出,中和區徐姓民眾在社群平台發文寫下「祈求媽媽身體健康放生朱文錦…」,並附上放生畫面。經了解,當事人母親因心臟手術失敗需祈福,她聽信命理師建議放生魚類祈願,因此前往水族用品店購買朱文錦,之後到新店區碧潭後方渡船頭放生。
動保處指出,放生動物在法律上視同棄養,依《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對其飼養之動物,不得棄養」,並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裁處,對當事人開罰3萬元罰鍰,並要求參加動物保護講習課程。
動保處說明,人為飼養的寵物多屬外來物種,依法不得任意釋放至自然環境。相較於人工飼養條件,野外環境更為嚴峻,動物不僅面臨覓食困難,也須承受病原菌、天敵及環境變化等多重風險;若釋放地點與其原適合生長條件差異過大,往往會加速其死亡,因此所謂「放生」,多數情況其實等同讓動物自生自滅。
以本案放生的朱文錦為例,動保處指出,該魚屬外來種雜交金魚,若貿然放生至河川或湖泊環境,通常難以適應而死亡;但若環境條件恰巧適合其存活與繁衍,則可能大量繁殖、排擠原生物種,進而破壞既有生態系統,對自然環境造成長期且不可逆的衝擊。
動保處呼籲,民間長期流傳的「放生祈福」說法屬錯誤迷思,所謂放生不僅無助於消災祈福,反而是將人為責任轉嫁給動物的殘忍棄養行為。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規定,棄養動物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民眾切勿聽信命理偏方或網路謠言,以免觸法受罰。動保處也提醒,購買寵物前應審慎評估,落實「終養、不棄養、不放生」的責任飼養觀念。
若發現疑似棄養動物情事,民眾可撥打動保處24小時專線1959或(02)2959-6353通報,共同守護動物福祉與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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