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騎士到案後表示,自己沒撞到腳踏車,他是看到腳踏車跌倒,趕緊停車察看,並報警叫救護車,因為趕上班,因此看到救護車來,就先離去。不過,警方調出監視畫面,發現陳姓騎士疑未保持安全距離而擦撞腳踏車,仍函送地檢署。
陳男未留置現場處理逕自離去之行為,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4項規定(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至9000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另肇事逃逸涉嫌違反「刑法」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函請地檢署偵辦。
三民第一分局呼籲,駕駛人駕駛於路中應隨時注意道路交通狀況,與鄰車保持安全距離及並行間隔,以確保自身及用路人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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