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發生在2005年10月10日凌晨3時許,「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與友人劉薇薇等人,趁著凌晨人煙稀少時到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分別持美工刀及剪刀割毀十數面懸掛於橋上的國旗,並折斷用以懸掛國旗的旗桿數根,事後經警方循線追查發現並將5人移送法辦。新北地檢署認為陳儀庭等人公然損壞中華民國國旗而起訴。新北地院簡易庭原判陳儀庭等人各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全案上訴後,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陳儀庭等人割毀國旗的行為,屬於表達政治意見的手段而非侮辱中華民國,而人民享有憲法所規範的「表意自由」,也應受到憲法的最高度保障,因此逆轉改判陳男等3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

不過,高院合議庭審判長周盈文、法官林孟皇、林海祥認為,侮辱國旗罪已牴觸憲法對於言論、思想自由的保障,也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在2017年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然而,一晃眼過了8年,卻遲遲等不到憲法法庭的釋憲結果,而高院認為「迅速審判」、「適時審判」或於「合理時間審判」是重要的司法人權,決議於去年8月重啟審理。

高院合議庭認定,陳儀庭等人主觀上具侮辱中華民國的犯意,客觀上也有以公然方式損壞國旗的行為,3人已涉共同犯《刑法》損害國旗罪。再者,言論自由與其他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相同,並非漫無限制,仍有其一定界限,應受到法律制約。

高院合議庭認為,中華民國國旗為國家的表徵,褻瀆國旗形同羞辱中華民國與人民,且陳儀庭等人宣揚政治性言論,未受法律所禁止,若想表達不同的政治理念,也非必須透過割毀國旗的方法,方能達成宣示政治理念的目的,又本案割毀國旗的數量高達十數面,顯已逾越憲法所定的比例原則,另考量本案超過8年未能判決確定,已侵害到陳儀庭等人受迅速審判的權利,有予以適當救濟的必要,依法減輕其刑。高院於去年10玥宣判撤銷原判決,改判陳男等3人各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可再上訴。

其中陳妙婷、劉薇薇不服判決而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2人去年11月19日雖提上訴,但未說明上訴理由,至今逾期已久,判決前也沒補提理由,因此依法認定上訴不合法,今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