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熊男於2023年9月7日透過通訊軟體「IG」認識被害人小芬,明知小芬為12歲的女子,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同年9月10日凌晨3時許相約在她家附近超商見面,帶回他的住處,違反小芬意願強制性交得逞,依「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強制性交罪」起訴。

熊男坦承與小芬發生性行為,但否認有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探探」未滿18歲不能玩,他一開始有問小芬年齡,小芬說她21歲,前往超商載她時也覺得她不像未成年,長相比較成熟,發生性行為並未違反對方意願。

小芬在警詢及偵查中均當時有推開熊男肩膀,她說不要,但熊男還是繼續,因為怕對方不帶她回家,所以只能配合他;還說熊男加她IG時問她年齡,她有說是12歲。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時,發現小芬在「探探」主頁自介為「走出門♀21天秤座」,小芬證稱因「探探」一開始進去就是要調18歲以上,不然不能用,加上她「探探」用了一段時間,年齡就會跟著變,所以才會變成天秤座旁邊寫21歲,但熊男有問她年齡,她有說是12歲,但沒有印象在哪裡說的,也無法提出對話證明。

法官勘驗熊男與小芬的相關對話紀錄,內容為事發後小芬在父親要求下詢問熊男個資,整篇對話只見2人打情罵俏,小芬對熊男說「阿你又不喜歡我,你跟我打炮幹嘛,靠北」,還自承沒有要提告,也有叫父親不要提告,數次表達「好好笑」,未見小芬提及年齡一事或質疑熊男為何違反其意願而發生性交行為。

法官認為,相關證據均無法證明小芬曾向熊男告知自己12歲,熊男辯稱認為小芬21歲尚非無據,縱然2人合意性交,也無追究熊男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的罪責,也難認熊男有公訴意旨所指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之犯行,一審判他無罪。可上訴。

台中地院。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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