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男提告主張,他於2024年4月9日搭乘立榮航空由金門飛往臺北的B7-8822號班機,坐在編號26H座位,該班機當天晚天6時15分降落在松山機場後,他座位上方的行李架可能因行李太滿或遭其他乘客開啟,致行李架上其他乘客的背包掉落而被砸傷,還當場昏倒,事後診斷受有腦震盪合併頭頸部鈍挫傷,迄今神經系統、肌肉骨骼均嚴重衰退,手腳麻痛,嚴重影響日常生活、騎車安全駕車反應,為此感到恐懼不安,精神也受有巨大損害,立榮自該意外發生至今均未對他關心慰問。

因此,莊男決定依《消保法》第7條、《民法》及《機票定型化契約》、《民航法》等規定提告,向立榮求償醫藥費9萬1432元、精神慰撫金70萬8568元,共80萬元。

法官審理時,莊男表示,當天班機落地後,空服員廣播說手機可以打開,他打開手機與跟家人通話,在等待飛機與空橋連接,大家排隊下機並紛紛拿取行李時,「一個行李從天而降打到我脖子,我當下就昏倒,等醒來時,空服員在找打到我的旅客,但不清楚是誰的行李打到我」。

據瞭舉,砸傷莊男的行李主人是一名牙姓男子,他出庭作證時承認背包從座位上方行李架掉落,還砸到其他乘客,牙男說,「當時我去打開行李架,因為行李架裡面塞很多東西,我的行李就掉下來,當時要扶也來不及、要去接沒接到」。

立榮自認沒有疏失,主張當時有安排莊男到航空護理站查看傷勢,飛機的行李架開啟功能也都正常,沒有任何故障或不安全狀況,且提供的商品、服務完全符合安全性,官網也有明確記載,旅客隨身行李須由旅客自行妥善放置,並非航空公司義務,莊男被其他乘客的行李砸傷,立榮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但是,法官認為,《民航法》第91條第1項規定,乘客在航空器中或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傷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責任,但若乘客本身有過失或責任,可免除或減輕賠償,因此,法官認為莊男於座位上被天降行李砸傷並無過失,立榮也未舉證乘客有過失,因此依《民航法》規定判立榮要賠償莊男受傷損失,審酌莊男花的醫藥費6千餘元及慰撫金2萬元,共計要陪2萬6千餘元。據了解,莊男已上訴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