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彭郁翰因不滿吳明達指派小弟到他經營的咖啡廳收保護費,2024年7月10日下午,得知吳男在北市大同區的「天龍三溫暖」,同日下午3時許,攜帶制式手槍及子彈到「天龍三溫暖」附近騎樓埋伏。
彭郁翰等到傍晚5時許見吳明達走出「天龍三溫暖」,立刻靠近吳男約1至2公尺處,持槍瞄準吳的腰及腹部連開5槍後逃跑,吳的左手掌及左大腿中彈,其中一槍則射中吳男友人右小腿,吳及友人立刻被經緊急送往醫院急救,才倖免於難。
彭郁翰犯案當天晚間6時許,就直接到北市警大同分局寧夏派出所易手,並交出槍枝及子彈。
士林地院一審認定彭郁翰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罪,判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又犯殺人未遂罪,判刑8年6月,應執行12年。全案上訴後,高院審酌,彭郁翰於二審期間與吳明達的友人和解並賠償和解金,但未與吳銘達和解,殺人未遂罪部分量刑基礎有變更,因此酌減刑度撤銷改判11年。全案再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