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婉諭表示,《刑法》設有追訴期制度,原意在於避免時間過久導致證據流失、影響審判公平;但在性暴力案件中,尤其是未成年受害者案件,卻可能成為加害者的「保命符」。她指出,當受害人終於長大、鼓起勇氣提告時,卻可能因追訴期已過而無法獲得司法救濟。

她透露,曾協助的案件中,疑似遭性暴力的孩子最小僅3歲。由於加害者多為親人、師長或教練等熟識者,受害兒童往往無力、也沒有機會向外求助,有時大腦甚至會啟動防衛機制,選擇去「遺忘」或「否認」創傷經驗。待多年後終於能面對創傷時、說出真相時,卻可能已錯過法律追訴期限,接不住他們。

王婉諭認為,正義不該有「到期日」。她指出,日前行政院已通過《刑法》與《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將未成年性侵案件的追訴期,改為自被害人成年後才開始起算,形容這是一項重要的進步。但她也強調,只要立法院晚一天完成三讀,仍可能有被害人站在時效邊緣,眼睜睜看著加害者免責。「這樣的修法,對有些人來說,仍然來得太晚了。」

她呼籲朝野立委在新會期開議後,優先排審並儘速通過修法,「把時間還給受害者」,讓勇敢說出真相的孩子,不必再用一輩子,去療癒童年本不該承受的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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