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小美因為媽媽與吳男哥哥交往,因此搬入吳家居住,當時在軍中服役的吳男,放假都會回到家中,在2018年到2021年間,吳男多次趁著小美向他借手機時,趁機脫下她的外、內褲,並以情趣用品碰觸私密處,還試圖以生殖器進入小美體內,遭到拒絕才改以猥褻了事。
後來小美升上6年級,媽媽也和吳男哥哥分手因此搬出吳家,有次小美向同班好友說到此事,朋友們陪同她向導師揭露,這起事件才曝光,檢方偵辦此案,吳男卻始終否認犯行,起訴後一審遭判6年,他上訴二審,稱小美在事情過後多時才舉報,違背常理。
吳男聲稱當時是小美多次借手機遭拒,才挾怨報復,且事發後小美仍與他們全家出遊,如真的被猥褻為何不向其他大人求援,另外關於小美畫出他生殖器有痣的特徵,吳男辯稱是洗澡時被小美惡作劇開門偷窺發現,並非遭到性侵。
台南高分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年幼的小美與母親寄人籬下,為求生存只好壓抑情緒,跟吳男維持互動,從專業心理分析結果顯示,小美對於母親將她帶到吳家一起生活感到怨恨,另事發時她對性觀念懵懂,直到性平教育普及才知受害,認定吳男憑藉權勢及依賴關係犯案,身為軍人、長輩不思保護幼女,反造成對方身心受創,犯後毫無悔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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