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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伍男自民國106年起擔任花蓮縣某國小校長。113年11月21日,他奉派前往國立某大學參加會議,會後與同屬縣府任務性編組單位的女職員及另一名校長餐敘並飲酒。當晚因叫車定位錯誤,無法返回訓練中心,伍男遂與女職員改投宿附近汽車旅館,並於當晚發生性關係。

 

隔日中午,伍男透過通訊軟體邀約女職員外出,遭對方「我要暫時不跟你見面」、「不要啦,我要在家顧孩子」為由婉拒。不料伍男仍傳送「濕了整晚!需要補一下」等帶有明顯性暗示的訊息。女職員隨即回覆要求「跳過這種話題」,並於114年3月31日向花蓮縣政府所提出申訴,表示該日係非自願與被付懲戒人發生性行為。後續調查中表示,相關內容讓她感到噁心、不舒服,已構成冒犯。

伍男在懲戒程序中辯稱,雙方性行為屬於合意,且事後仍有聯繫,否認構成性騷擾。然而懲戒法院檢視完整對話紀錄後認定,女同事已清楚表達拒絕進一步互動,伍男仍持續傳送具性意味言詞,已符合《性騷擾防治法》中損害他人人格尊嚴的行為態樣。

法院進一步指出,伍男不僅為已婚人士,身分更是國小校長,且兼任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言行引領全校師生學習,故其自身行為自當格外謹慎,以身作則,樹立專業形象,對性別分際與職務倫理本應有更高自律標準,其行為已嚴重影響教育人員形象與社會觀感。

雖然檢方認定相關行為未涉及刑事責任,但花蓮縣政府仍先行解除其校長職務,並予以行政懲處。監察院認為處分不足以維護公務紀律,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最終裁定降級處分,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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