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書指出,去年6月21日深夜至22日凌晨,警二分局在轄區執行擴大臨檢勤務,從高雄來的廖男騎乘機車搭載石姓女友上路,在中西區遭到警方攔查,廖男酒測值高達0.49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不料黃男見石女面容姣好,心生好感,趁情侶檔在等候製作筆錄、移送地檢的過程,指示不知情陳姓員警對廖男開立紅燈右轉等3張罰單,卻漏掉與酒駕車同車的乘客,讓石女免繳6000元罰單。
廖男當天凌晨4時許遭警所留置,等上午再移送地檢署複訊,石女只好自行離開中正所回到投宿的旅店門口,不料下班的黃姓員警也出現在此,雙方在門口閒聊1個多小時後,一同進入石女房間,黃員一直待到上午10時許雙方才步出房間,事後警方接獲檢舉,也對石女補單開罰。
檢警調查,黃員當天查獲廖男酒駕,且為該案承辦人,廖男、石女舉發單都由他負責,陳員是受他指示,才會以個人公務小電腦製單舉發,廖男酒駕、石女為乘客,無裁量或不予裁罰的空間,應依法開罰;黃員也利用偵辦之便,用手機拍攝廖男身分證、酒精測定紀錄表,並翻拍另案涉犯詐欺的偵查報告傳送到親屬、友人群組閒聊。
檢方偵辦時黃員坦承犯行,偵查終結後依《貪汙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以及《個資法》中的違法利用他人個資罪起訴,警二分局獲知起訴結果,立即依法將該員警停職,並將從嚴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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