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現職為工人的酒駕慣犯陳明樂(原名陳明朗),每月領取3萬至4萬元薪水過活,並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父親相依為命。早在2016年間,陳就曾因酒駕上路遭判2月徒刑,並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然而,陳明樂仍學不乖,接續於2017年12月間在工地暢飲啤酒,並在酒後駕車行經限速50公里路段時超速直行,卻因一時煞車不及,撞上同樣酒駕又貿然變換車道的張男,釀成1死悲劇。
案發後,員警對陳明樂進行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案經台中地院審理,一審依累犯加重其刑,判處2年8月徒刑;全案上訴至三審遭駁回,判關確定。
陳明樂入獄服刑後,於2021年11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2022年4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豈料,陳明樂出獄後改碰毒品,於2024年5月間吸食甲基安非他命,接著竟駕車行駛在台北街頭,直到行經某處路口檢點時遇員警攔查,經尿檢後測出安非他命濃度168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12520ng/mL。
全案交由台北地院審理,法官審酌陳明樂為累犯,有加重其刑之必要,一審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併科罰金2萬元、得易服勞役20日,仍可上訴;至於吸毒部分由檢方另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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