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男子與妻子育有3女1男,2018年到2024年時在屏東同住,事發時大女兒就讀國小5、6年級,男子以平均每個月至少2次的頻率騷擾大女兒,動輒撫摸、吸吮她的胸部、陰毛及私密處,甚至還指侵、性侵對方達5次之多,連二女兒、小女兒都曾經目擊,最後兩人也難逃狼手,被以類似手法強制猥褻得逞,大女兒曾告知奶奶、媽媽,但2女僅警告、痛罵男子,直到無法容忍才報案曝光。
檢方依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罪起訴並求處重刑,屏東地院審理此案,法官任位男子與3女為至親的父女關係,卻不愛護子女,卻悖逆倫常,不顧其身心健全發展,利用親情信賴長期進行性犯罪,讓被害人籠罩在受害陰影飽嘗痛苦,所生危害鉅大,一開始僅承認部分惡行,審理時才悉數坦承,且迄今仍未與3人和解或賠償。
告訴代理人向法官請求判處重刑,雖然3名幼女替父親求情,但男子惡行重大,屏東地院宣判,男子對大女兒犯強制性交罪各判處有期徒刑8年,強制猥褻罪部分每次均判處3年8個月;二女兒及三女兒前4次強制猥褻罪各判3年8個月,最後兩次用下體磨蹭小女兒私密處部分加重刑期,分別判處3年10個月、3年11個月,刑期加總663年9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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