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勤美集團(1532)於1972年創建,原是台灣鑄鐵業的龍頭,創辦人何明憲後來轉戰營建地產市場,公司市值已超過百億元,集團旗下的璞真建設專門開發高階住宅,包括台北「勤美璞真」、「碧湖畔」、台中「勤美誠品綠園道」、「金典綠園道商場」、「PARK2草悟廣場」、「勤美洲際酒店」等,都是知名建案。

台南高分院更三審判決指出,何明憲、律師凃錦樹(遭通緝)違反證券交易法,一審台南地院判何明憲等人無罪,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3次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更三審判決撤銷無罪部分,改依連續犯《證交法》背信罪,判何明憲3年2月徒刑,未扣案犯罪所得7009萬6730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賠償者外,沒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共犯凃錦樹則依同罪判刑3年,但他已逃亡被通緝。

法官認定,大廣三案及金典酒店案的不良債權買賣雖為常規交易,但何明憲、凃錦樹藉「大廣三不良債權」及「金典酒店不良債權」的交易過程,朋分勤美、太子公司從屬的日華投資及日華資產交付給凃男的服務報酬(即何明憲自其中收回扣),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罪。

法官認為,何明憲與涂錦樹對勁林處理大廣三案中取得由日華投資支付的報酬3509萬6730元,匯到何明憲帳戶,以及勁林處理金典酒店案取得由日華資產公司支付的3500萬元,匯到何明憲帳戶,2人雖辯是何明憲應凃錦樹邀約,參與小東路不良債權投資案取得的報酬,並非朋分日華投資、日華資產支付給勁林報酬,但根據證人證述及卷證資料,認定何、凃2人是擔心資金被查而補製小東路投資案借據、契約、還款協議等資料,2人辯詞不可採。

法官審酌,何明憲為上市勤美公司董事長,應本忠實義務,為公司及股東謀取最大利益,卻利用大廣三案、金典案交易,從屬公司約定報酬機會,間接自勁林分得回流報酬,損害勤美及從屬公司(日華投資、日華資產)資產,各獲利3509萬6730元及3500萬元。

法官還考量何明憲已76歲,凃錦樹身為律師,在社會上有相當程度地位,再衡酌何男推動大廣三案、金典案,對台中市容及市民休憩環境有重大助益,平日也熱心公益,加上審理超過8年時間,因此依《妥速審判法》減刑,判何明憲3年2月、凃錦樹3年。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今駁回定讞,何明憲將入監服刑,涂錦樹則逃亡被通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