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5歲的簡女出身於中國湖南省,2013年與無業的台籍男子白男相識並交往,2人在婚後共同創業經營電商,除了販售護膚商品外,簡女本身也靠著紋繡副業小賺外快,月收入一度達20萬人民幣(相當於新台幣84萬元)。然而就在2022年間,簡女因生意不佳、分工等因素,在與事業合夥人談論退股一事時爆發衝突,遭對方持高腳杯砸向頭部,導致簡女左眼水晶體破裂而失明。
簡女的生活自此變調,簡女丈夫曾自述,因失明而喪失工作能力的簡女,被思想較傳統的湖南老家視為「晦氣」、不願給予支援,為了一解女兒即將就學的燃眉之急,便舉家搬回台灣與公婆同居。不過,白男返台後也未因此外出求職,僅待在家中買賣股票卻又頻頻虧錢,一家四口就這樣靠著過去的積蓄生活。不過,簡女卻因死公婆同住而倍感壓力。
簡女於2024年7月2日上午,簡女與婆婆因細故口角,一氣之下帶著2幼女搭乘計程車前往捷運新店站,3人再步行到碧潭邊,簡牽著2名女兒下水再將手放開,讓2名女兒被沖走,簡女自行游回岸邊,隔天才報警,警消最後尋獲2名溺水姊妹時,均已無生命跡象。北檢調查後依《刑法》殺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起訴簡女,並移送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北院國民法官庭認定,全案經檢辯自主調查證據,認簡女確有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之犯行,並於犯後自首,考量簡女出於報復心態而犯案,且利用子女信任,使一對女兒進入碧潭後,因不諳水性及身高不足而溺斃,造成家庭結構破裂,犯罪行為惡性重大,犯罪所生危害至鉅,但審酌減女左眼失明、患有身心疾病、具有勞動能力及意願、社會復歸性高,因此判簡女有期徒刑16年6月。全案 案經上訴,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簡女丈夫日前以被害人父親名義,向北檢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360萬元,北檢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認為,根據北院判決書指出,簡女左眼失明無法繼續在中國從事護膚品電商、紋繡工作,而身心受創。簡女在台面對與公婆同住壓力及生活不適,簡女丈夫也未支持並排除家庭摩擦,簡女因而產生殺害2名幼女動機,導致家庭悲劇,簡女丈夫對本案也有責任,因此酌減補償金四成,核准2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