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鄭男因懷疑妻子與他人外遇,2024年5月22日深夜11時許,在住家前倉庫與妻子大吵後,拿木棍狠打妻子臀、腿等處,再朝妻子潑汽油點火,妻子因全身著火疼痛大叫,鄭男嚇得自旁邊的魚池舀水滅火,隨即攔搭計程車載妻子送醫急救,所幸及時搶救挽回一命,但妻子因頭、臉、四肢全身25%受二至三及嚴重燒傷。
鄭男事後被警方拘提,他雖認罪,但質疑妻子的傷勢是否真達重傷害程度,認為醫院當初告知妻子「皮膚外觀及功能完全恢復之可能性應極低,並可能遺存疤痕及皮膚排汗功能受損等病症」,顯示還是有可能復原,並未達到構成無法恢復重傷害要程度。
法官認為,妻子住院1個多月至少開了6次清創手術,醫院也函覆指出,灼傷皮膚的疤痕與受損的排汗功能恢復可能性極低,確實達到重傷害程度,且案發後妻子已與鄭男離婚,鄭男也賠償妻子和解,但鄭男僅因主觀懷疑妻子外遇,就狠心火燒妻子,致妻子終身有無法抹滅的恐懼與傷害,不值得同情,並未構成情堪憫恕要件,一、二審均依重傷害罪判鄭男5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昨駁回鄭男的上訴而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