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李正皓於去年6月19日晚間駕車載女友離開電視台時,在電視台車道口處突遭1名男子上前攔車,男子隨即持辣椒水朝李正皓臉部噴灑後逃逸,導致李正皓眼部受傷。警方獲報追查,隔天逮捕涉案的吳姓男子,後續再逮捕3名共犯。
判決表示,在酒吧工作的李姓主謀於去年6月間,因不滿李正皓在電視節目所發表言論內容,謀劃傷害李正皓臉部,欲讓其破相上電視節目,再與吳男等3人在酒吧討論,並指示徒手毆打李正皓外,交付辣椒水1瓶作為脫身使用。
李姓主謀應允事成後,支付3人共新台幣7萬元為報酬,如果遭警察查獲,將由李姓主謀協助辦理交保。
李姓主謀等4人在偵查時坦承全部犯罪事實,士林地檢署依傷害、強制等罪起訴4人。
李姓主謀、吳男及另名吳姓共犯在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士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另一名李姓共犯未納入簡易判決程序,另案審理中。
法官認為,李姓主謀等3人犯下本案,造成李正皓莫大恐懼,審酌3人犯後雖均坦承犯行,但未能與李正皓達成和解,依傷害罪判處李姓主謀、吳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另名吳姓共犯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中央社)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詹詠然今在澳網正式引退 笑稱終於能過正常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