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指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徐名駒為以同事聚餐名義,邀請4名檢察官同事於2024年12月26日晚間6時30分許,與柏君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老闆陳啟莊,在北市「Ad Astra」餐廳餐敘,餐後由陳啟莊支付餐費5萬8696元,接受陳高額餐飲招待利益,有損檢察公正、廉潔形象,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評鑑成立,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另4檢則不付懲戒。
職務法庭判決認為,徐名駒與陳啟莊是熟識朋友,平日互有往來,聚餐既無涉職務利害關係,又沒談及任何與職務有關的議題,聚餐地點也為對外公開營業的合法場所,本來沒有不適當情形,但邀約其他4名檢察官一同無償受陳男宴請,且單次聚餐的費用就高達3萬6685元(即5萬8696元×5/8人),已超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定的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致其他4檢陷於遭人誤會處境,且讓外界懷疑檢察公正、廉潔形象,有損執法公正信賴,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
職務法庭審酌,徐名駒與陳啟莊原約定價位較低的「My灶」餐廳聚餐,因陳為避免友人取消「Ad Astra」餐廳包廂訂位而損失違約金,臨時承接訂位而變更聚餐地點,徐疏於確認餐廳價位,又未告知不知情的檢察官,致其等無償接受陳男招待而損害檢察公正、廉潔形象。
另考量徐名駒自2022年至2024年8月31日的考核紀錄表,辦案品質、學識能力、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等,均達要求水準以上評價,且辦案經驗豐富、與人為善、尚屬認真、並無其他不良素行,徐又在事發後匯款6萬元給陳啟莊,也坦承違失,雖對檢察官倫理規範理解不足而有錯誤辯解或法律主張,但行為後態度並不惡劣,因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判罰其現職月俸2個月懲,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