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指出,林奕銘是台南洸和牧場(養雞場)的老闆,因與前員工謝英俊有薪資糾紛,謝男於2024年農曆前夕的2月7日早上,騎機車到養雞場外放鞭炮,隔天早上又騎機車再到養雞場外放鞭炮,林奕銘連續2天早上都聽到鞭炮聲後,於是持2枝木棍出門查看,發現是謝男所為,立刻上前毆打謝男並攻擊謝男鼻部,甚至將木棍插入謝男口內旋轉,致謝英男傷重倒地。

林奕銘見謝男無法抵抗,於是騎著謝男的機車到50公尺外的頂店橋,將機車推到橋下,再回到養雞場將謝男拖拉到頂店橋,狠心將謝男推落5公尺深的橋下,謝男因頭頸嚴重撞擊、顱底右眼眶骨及甲狀軟骨骨折、鼻根至下巴及左右臉頰皮膚缺損而死亡。林男原想製造謝男騎機車意外摔落橋下的交通意外事故規避殺人犯行,發現檢警深入追查並鎖定他犯案,案發後第10天就找律師陪同到警局投案,檢方因此依殺人罪嫌起訴林男。

不過,一審國民法官審理時,林奕銘堅決否認殺人,辯稱只是教訓謝男,將謝男推落橋下只是拖延謝男回來報復,但國民法官庭認定林男手下手力道猛烈,從傷勢看出謝男生前承受嚴重痛楚,且林男當下沒選擇救人,反而斷絕謝男存活機會,顯然有殺人意圖。林男雖提200萬元欲與謝男家屬和解,家屬要求400萬元,林男雖同意但拿不出錢,且林男不符自首減刑要件,因此依殺人罪判林男13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維持原判。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