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羅男在2025年11月8日上午11時許,走路經過嘉市仁愛路某大賣場時,看到放於停車格內的機車上掛著香噴噴的火雞肉飯便當,羅男環顧四周見沒人注意,動手拿走便當後從容離開現場。

機車騎士陳女返回牽車,發現價值80元的火雞肉飯便當不翼而飛,氣到不行,顧不得肚子餓先到警所報案再說,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追查,循線逮到羅姓男子,但便當早就已經吃下肚,詢後依竊盜罪嫌送辦,檢方起訴聲請簡易處刑。

嘉義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羅男四肢健全,不以正途獲取財物,為生活所需犯下竊案,後續未與遭竊的陳姓女子達成和解,考量犯後態度、盜竊手段及財物價值等,判處羅男拘役10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抵1日共1萬元,可上訴。

羅男遭法官判處拘役10天,易科罰金共1萬元,吃1個月火雞肉飯便當還有剩。資料照
羅男遭法官判處拘役10天,易科罰金共1萬元,吃1個月火雞肉飯便當還有剩。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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