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32歲林姓男子過去曾在新北、雲林、嘉義等處擔任過代課老師,2024年從台北跑到花蓮,8月起開始擔任國小高年級導師,林男從學生到校第一天,便開始頻繁為犯行,尾隨女學生進入廁所,直到9月間,有女學生在學校上廁所時,突聽見有手機拍照聲音,女學生返家向家長告知後,家長先是向林姓導師反映,怎料林男竟隱匿此事知情不報,甚至還繼續偷拍,家長發現不對勁隨即向校長舉報。

林姓男子被舉報後火速辭職,但花蓮檢警獲報後展開調查,2024年9月底前往林男位於台北及花蓮的租屋處進行搜索,並查扣林男電腦、硬碟、手機等證物,深入追查發現林男多次尾隨女童進入廁所遭走廊監視器拍下,不僅涉及校園偷拍,電腦內還另查獲涉及兒少隱私之影像,依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罪嫌起訴,法官也裁定林男羈押禁見。

判決指出,林男於2024年8月底返校日至9月中旬間,在校園廁所,持手機由隔間下方伸入,企圖由下往上拍攝未滿12歲女童如廁時的身體隱私部位。法院審理認為,林男明知對象為兒童,仍以隱匿方式偷拍,使被害人無從表達反對,已屬「違反本人意願」拍攝性影像。其中2次成功拍得影像,其餘46次雖未取得影像證據,但遭監視器拍下進入廁所已著手犯罪。

「後來我上廁所時都會找同學陪我一起去,我也有點害怕去學校」、「他很常會站在教室門口,看經過的女同學」,被害女童向檢警陳訴心靈創傷,法官認為,被告利用教師身分與師生間權力不對等關係犯案,在2024年8月到職,竟在同月28日返校日即學生到校第一天,便開始頻繁為犯行,犯行多達48次,多達26名女童受害。

合議庭痛批,林男身為導師,原應是孩子最信任的對象,卻反覆犯案,嚴重破壞校園安全,被告欠缺兩性倫理意識,性觀念偏差,其所為行徑嚴重傷害被害人等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各判處3年8月合計46罪;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二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3月,合計48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

林姓男子被羈押期間,不斷向法院抗告遭羈押,連續5次聲請解除羈押,自承已經有穩定服藥,但法官認為,被告林男2013年曾性騷擾未成年少女,2020年曾尾隨成年女性進入社區樓梯間,2021年偷拍未成年少女裙底風光,經醫院鑑定,認定被告具有高度再犯風險,被害人眾多,被告行為次數非少,可預期被告逃匿、滅證之可能性甚高,法院因此認為不宜停止羈押,駁回林男停止羈押聲請。

林姓男子2013、2021年曾因性騷案件被抓,但3次都立即與被害女子和解取得不起訴,因和解撤告未留下刑責,因此未登錄在不適任教師系統上;林男除了在花蓮任職,也曾在新北擔任自然科代理教師,在雲林、嘉義偏鄉擔任私人教會老師等職務。法院發現被告硬碟所存放不明身分且無法辨別年齡的如廁影像,拍攝時間早於任職期間之影像,被告辯稱為網路下載,相關部分已請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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