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2023年3月17日,周男與時任女友小花同居於新北市住處,接連在違反女方意願之下性侵對方,先是於上午強脫小花衣褲,撫摸其胸部、臀部及私處,命令小花幫他手淫,並以生殖器摩擦小花陰部,以此方式猥褻得逞。
接著自同日下午一路至晚間,周男三度褪去小花衣褲性侵,不僅要求女方幫他口交,還以生殖器插入其肛門、陰道,再以小方巾塞入小花嘴巴、用膠帶捆綁其雙手,並持續毆打小花的頭、腹部,恫稱「若不讓我性交,便找人輪姦妳」。
直至當日深夜,已遭周男搶走手機、錢包的小花,趁著男方外出找前妻時趁機脫逃,前往附近的警局報警求救,全案才因而曝光。案件進入新北地院審理,周男終於坦承犯行,小花也到庭表示願意原諒。
然而,法官考量,周男對尚無性經驗的小花,以膠帶綑綁雙手方式逼迫對方就範,可見他將小花視為支配客體,欠缺尊重他人性自主觀念。此外,在本案發生後,法院也旋即核發緊急保護令,豈料,周男竟仍私自找上小花,並出手對女方一頓揍。
法官認為,種種惡行均是周男在意識清醒下所為,屬於他個人惡習,並非出於生計或其他特殊原因、環境使然,其主觀惡性非低,犯罪所生危害非輕,一審依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4罪,判處4年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全案上訴至高等法院,周男強調已坦承全部犯行,且小花於原審已原諒被告,雙方並有共度餘生的共識,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對此,法官指出,由於小花在審理期間證稱,當下與周男已無繼續交往,因此不採信男方說詞,駁回上訴。
案經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認定原審認事用法無違誤,今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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