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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女學員於2023年4月30日前往小琉球參加潛水課程,下午1時與黃姓教練下水學習潛水。課程結束後,黃男於下午4時騎車載小美返回住處盥洗,隨後陪同她拍照、用餐。晚間,黃男再帶女學員前往當地酒吧飲酒,並轉往另一間泳池酒吧續攤,與友人一同飲酒。至深夜11時,小美酒醉明顯失去行動能力,友人協助將她扶上黃男機車後座,陪同返回黃男住處,安置於客廳沙發後離開。

 

隨後,女學員因酒醉不適嘔吐,黃男見其衣物弄髒,替她更換衣物並將她抱至房間休息。期間,他趁女學員意識不清,趁機性侵得逞。隔日上午,女學員醒來後發現衣著異常且身體不適,隨即報警處理。

黃男於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賠償被害人90萬元達成民事調解法官認為他已有補償行為且顯示悔意,依刑法第59條可予寬鬆處置,再綜合考量他是水上活動教練、月薪約3萬元等情節,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