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清潔隊員已在北市環保局擔任清潔隊員35年,負責垃圾清運、資源回收物分類等工作,並有廢棄物清運與資源回收職務權限,為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且依北市環保局清潔勤務須知,資源回收作業人員不得將回收物、家具擅自占有、處分。
士院判決指出,黃男去年7月26日傍晚,在北投焚化廠旁的資源回收轉運站,拿取隨車收運放在資源回收車上,價值32.56元的1只大同電鍋,帶回家確認可使用後,隔天中午送給一名拾荒老婦。黃男自首又認罪自白,且侵占公有物的價值甚小,情節輕微,合議庭考量「情輕法重」,加上檢方也建請法院輕判或免刑,因此依法連續減刑4次,但考量黃男身為公務員,趁資源回收物清運時侵占物品,損害公務員廉潔形象,仍應刑事懲處,不能免刑,因此輕判黃男3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侵占電鍋沒收。
對於黃姓清潔員送回收電鍋給拾荒婦案引發熱議,法務部日前表示已啟動修法作業,對於小額貪污案件,未來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以符合罪責相當性。同時也研議修訂檢察官得緩起訴處分案件的範圍,以強化檢察官裁量空間。
最高檢察署日前也發函全國各檢察機關,提示察官偵辦貪瀆案件,要注意蒐集、調查及斟酌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事證,若符合《貪汙治罪條例》規定自首,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因此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行賄自首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另對犯貪瀆罪後自首或自白者,主動請求法院從輕量刑,自動繳交所得財物或參與集體貪污先行自首或自白供出其他共犯而查獲者,如符合緩刑要件,並請求法院宣告緩刑。
士檢就法務部與最高檢察署所發表的意見與涵文等內容後,經審慎評估後,決定對黃姓清潔員涉貪案決定不再上訴,若黃姓清潔員也在上訴期限內也不提起上訴,全案將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