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檢方起訴書,王男於2014年5月將生病住院的父親載離南投市的醫院,開車前往仁愛鄉中原部落,與妻子涉嫌持鈍器敲打父親頭部致死,還將父親的4顆牙齒拔下,以作為日後他人發現無名屍時,可用以作為親緣關係鑑定比對之用。同年10月間,王男又因無業積欠卡債,帶70歲中度智障母親至國姓鄉種瓜溪戲水,涉嫌將母親推落水中令其溺斃,詐領50萬元保險金。
案經法院審理,王姓夫妻被控殺父部分,一、二審均以證據不足判他們無罪,全案確定。弒母部分,南投地院一審以殺害直系尊親屬罪判王男無期徒刑、王妻無罪。
不過,二審認定王母遺體並未發現人為加工溺斃常出現的抵抗傷或明顯人為外傷,可能是意外落水溺斃,以王男的經濟狀況無殺母動機,改判無罪。更一審至更三審均判王男殺人無罪,僅更二審改依過失致死罪判他1年2月徒刑,殺人部分依速審法定讞。至於王男過失致死罪判決則被最高法院撤銷,由南投地檢署另案起訴。
南投地院審理時,王男否認有過失致死罪犯行,辯稱母親當時說要上廁所,她基於尊重母親的隱私權,本來就不能太一直注意她,而且母親並非完全沒有照顧自己之能力,他只未注意母親大約5分鐘,而5分鐘是合理的如廁時間,而且她去上廁所的地方是平緩的步道,就1公尺來回而已,他並沒有怠於履行應注意之義務。
不過,法官認為,王男與死者為母子至親,依法負有扶養、照護義務,他瞭解母親的身心狀態,帶她至具有危險性之野溪戲水,即應更加注意,但他竟於入夜天色昏暗之際疏未注意,任由母親落在最後自行找地方如廁,而致母親溺水死亡,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1年2月。
至於王男同時因父親死亡被訴過失致死罪,法官認定罪證不足,一審判王男無罪。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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