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陳秀芳獲報東區東英路有交通事故,抵達時只見一輛左後視鏡被撞斷、垂掛的轎車,何男表示要用車時發現愛車竟被擦撞毀車身,肇事車也沒留下任何聯繫方式,他才報案求助。

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追查,發現一輛17噸重的大貨車經過,但因道路路幅不足8公尺,雖有減速但仍擦撞到何男愛車,事發後大貨車駕駛也沒下車查看,隨即離開現場。

警方根據車籍資料,通知34歲陳姓大貨車駕駛到案說明,陳男表示,當下並未察覺有發生擦撞才逕自離開,陳男看到警方出示的監視器畫面後,也坦承疏失「錯了就是錯了」,警詢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對陳男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之行為予以舉發外,另查明何男停車未緊靠路旁,亦依相關規定製單告發。

警方提醒,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請務必留在現場並撥打110報警處理。另呼籲駕駛大型客、貨車輛時,應特別留意車身左右及視線死角,行經狹窄路段務必減速慢行,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

愛車停家外被擦撞,後視鏡垂掛已往生。翻攝畫面
愛車停家外被擦撞,後視鏡垂掛已往生。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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