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莊姓男子與妻子在台中租屋居住,2024年7月底生下1名男嬰,同年8月5日起,莊男明知男嬰才出生10多天,腦部、頭頸部發育均尚未完全,甚為脆弱,竟只因為男嬰哭鬧,除多次以手指甲掐捏男嬰雙耳造成多處開放性傷口外,還多次以雙手抱起男嬰前後左右大力搖晃。
莊男還將男嬰置於其大腿處,以右手大力揮打巴掌3至4下;以手用力拍打男嬰頭部3至4次;將男嬰高拋後接住,導致男嬰腦部不堪重力毆擊及搖晃,因此受有腦出血、雙眼視網膜出血之傷勢。
8月25日晚間,莊姓夫妻見男嬰已睡著,遂將他獨自留在租屋處內,前往林姓鄰居住處打電玩及聊天,返回租屋處時,發現男嬰臉色蒼白且無心跳,急忙將他送醫治療,經搶救仍因顱內腦內出血、大腦水腫軟化缺氧、急性肺泡肺炎、小膿瘍等併發症,於9月6日宣告不治。
莊男坦承犯行,表示因不耐孩子哭鬧,希望透過傷害孩子吸引妻子注意,希望讓妻子一起分擔、照顧孩子,才因此造成孩子死亡。法官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一審判處莊男10年徒刑,可上訴。
莊妻雖未直接對男嬰施暴,但法官認為,莊妻多次目睹丈夫傷害兒子,卻僅開口勸阻丈夫,而無任何積極有效制止丈夫再施暴、報警、通報社會局、送醫等實質作為,放任丈夫持續傷害兒子,最後導致兒子死亡,也有過失。
法官審酌莊妻於案發尚未滿20歲,年紀甚輕即為人母,因一時失慮觸法,事後已坦承犯行,且需承受喪子之痛,依過失致死罪將她判刑1年6月、緩刑3年,須向國庫支付3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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