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主張,她和丈夫小明在2021年結婚,婚後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然而,她卻發現小明接連於2023年至今年間,數度與台電女同事小花上汽旅性交,2人不僅拍攝性愛影片;事後,小花更因此懷孕,在小明陪同下共赴醫院進行人工流產。對此,小美認為其配偶權受到侵害,因而對小花提告並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小花則抗辯,如今《刑法》通姦罪除罪化,我國實務上也不承認有配偶權存在,小美自無任何權利受侵害可言。此外,她從未和小明交往,在與男方發生性行為當下,也不知小明為有婦之夫,更未因此懷孕墮胎。
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法官透過小美提供的3部性愛影像,證實影像主角就是小明與小花,並認定雙方曾有3次婚外性行為。不過,根據醫院婦產科門診紀錄顯示,小花雖於今年6月間曾接受藥物流產,但其病歷記載週數為「妊娠六週」,與小美稱「小花和小明於同年2月性交導致懷孕」的說法、時間點不符,此部份不予採信。
至於小花是否知情小明已婚?法官認為,小明與小花於2023年間均曾攜帶家眷,參與台電修護處舉辦的親子日活動。從當天活動簽到簿可見,小明當時帶著妻子、小孩前往,小花也同樣帶著母親及孩子參加,且雙方在簽到簿上的簽到欄位接近,女方應可輕易得知男方一家有「3人」到場、有小孩「1名」且為「攜眷」參與。
另外,法官細看親子日花絮照片發現,小明與小花兩家人當日均有報名同場手作活動,男方與妻子不僅全程陪同孩子參加,更曾帶著小孩從小花一家人面前經過,女方顯然已目睹小明與妻小闔家同樂的場景,而察覺對方為已婚之人。
法官指出,小花曾結過婚且育有子女,有過男女親密交往及婚姻經驗,對於小明身為人夫不可能不知情,卻仍與小明背地裡發生性行為,不法侵害小美的配偶權及婚姻,自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另審酌小花的身分地位、資力、經濟狀況,及侵害小美配偶權的情節、次數等情狀,一審判小花須賠償小美40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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