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偷避震器「搞軌」險釀公安意外 因為「這種病」減刑判2年|壹蘋新聞網

台中男偷避震器「搞軌」險釀公安意外 因為「這種病」減刑判2年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莊曜聰/台中報導】台中一名洪姓男子,今年5月時從清水區某修車廠偷來4根汽車避震器,隨後來到平交道,竟把避震器插在軌道內就離開,所幸路過民眾發現有異,趕緊將避震器拔起,當時僅差4分鐘普悠瑪列車就要駛過,差點就釀成重大事故,警方事後逮到洪男移送法辦,他坦承犯行,台中地院審理時發現他罹患思覺失調症,予以減刑,竊盜部分拘役40天,妨害火車行駛安全罪則判處2年徒刑。
洪姓男子拿著偷來的避震器,放在清水區海濱路平交道,差點就釀成列車出軌的重大公安意外。取自Google map
洪姓男子拿著偷來的避震器,放在清水區海濱路平交道,差點就釀成列車出軌的重大公安意外。取自Google map

判決書指出,洪男今年5月4日清晨5時許,先前往清水區某汽車修配廠行竊,他偷走4根汽車避震器,又在同日上午7時許來到清水區海濱路平交道,把避震器通通插在平交道的列車行駛軌道內,隨即離開現場。

路過民眾發現洪男行為怪異,上前查看嚇了一跳,趕緊動手把卡在軌道的避震器拔走,不然7時13分就有台鐵普悠瑪號將駛過該處,若撞上不只列車受損,甚至可能發生出軌、翻覆等更嚴重的交通事故,鐵路警察接獲報案後循線追查,將洪男逮捕詢後依法送辦。

面對檢警訊問洪男始終坦承犯行,但辯稱自己罹患思覺失調症,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進行精神鑑定,洪男的確因思覺失調造成辨識行為能力明顯降低,而辯護律師又主張犯行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法官則認為,洪男素行欠佳有諸多前科,且無視火車上人命安全,行為有導致列車出軌翻覆危險,不適用此減刑規定,但可依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

法官認為,洪男竊取他人財物,還將其用來影響火車行駛、危及乘客生命安全,造成民眾對於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恐慌不安,對社會潛在危害性甚大,考量他有多項前科素行欠佳,但坦承犯行加上罹患思覺失調症,竊盜罪部分判處拘役40天、妨害火車行駛安全罪2年,須接受監護1年。

因洪男罹患思覺失調症,法官依法予以減刑,妨害火車行駛安全罪部分判處2年徒刑。資料照
因洪男罹患思覺失調症,法官依法予以減刑,妨害火車行駛安全罪部分判處2年徒刑。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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