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劉姓男子2009年起接手經營過世母親創設的「西方如來寺」,並對外宣稱母親過世後已升天成佛,名號「無量金菩薩」,現欲降駕救世、普度萬民,可替佛堂信徒求財及消災解厄,要求信徒依其指示行事才能扭轉個人因果,還說若有不從者將惹來厄運,輕則破財、感情不順,重則家破人亡。

劉男為滿足個人私慾,2009年起至2024年11月間,先後利用女信徒身體、感情、婚姻、工作等問題陷入困境,對她們誆稱須和其發生性行為才有辦法改變個人因果,進而在汽車旅館、佛堂等地對她們性侵得逞,事後還要求女信徒簽立「性愛同意書」,要求被害人不得洩露,並規避法律責任。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劉男共對4名女信徒,犯下48次強制性交罪,每罪判刑3年5月至4年,應執行10年徒刑。被害人認為劉男48次犯行加總刑期達168年11月,卻僅執行10年,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且劉男犯行長達15年之久,至今僅與1人達成和解,對被害人造成無法抹滅之傷痛,由檢察官提起上訴。

劉男則喊冤說,他在偵審期間均認罪,足見犯後態度良好且真心悔悟,僅與1人和解是因為其他3名被害人分別提出600萬、800萬及1000萬元的和解金,他無力負擔才未能達成和解,請求法官撤銷原判決,從輕量刑,給他自新的機會。

台中高分院發現,其中1名被害人在法庭上控訴,劉男對她無止境勒索,稍有不慎就會遭她羞辱、言語霸凌,令她活在恐懼、羞辱和絕望中,經常覺得只有死亡才是唯一解脫。劉男雖坦承犯行,卻又多次供稱是女信徒主動找他,「是她們自願來找我」,難認劉男內心已真摯悔悟,不宜輕判。

另外,一審判決中,3名未和解的被害人共遭強制性交41次,劉男每罪被判刑3年5月至3年6月徒刑,比已和解的被害人每罪判刑4年還要輕,並不適當,因此,二審將該41罪判決撤銷,改判每罪4年2月徒刑,連同對另名被害人的7罪,應執行16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台中高分院。資料照片
台中高分院。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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