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已與父親失聯長達5年的陳女,期間曾因缺錢花用而向陳父討錢,事後均遭拒絕。沒想到,陳女竟使出「奪命連環call」,一路自今年5月8日至同年月26日間,且不分白天黑夜,接連以行動電話或未顯示號碼,狂撥共計1377通電話給父親,甚至最終直衝父親家門口要求給錢,令陳父不堪其擾並報警處理。
對此,陳女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上千通電話都是「和爸爸約定好的」,電話也都是「爸爸叫我打的」,更稱早與父親約好在台北車站交錢,卻變卦不接電話也不說原因,父親對她才是精神迫害。
諷刺的是,陳父於審理期間曾替女兒說話,不僅向法官解釋女兒是與網友交往,雙方拿了幾十萬去台中做生意,更請求法官「高抬貴手」判處陳女無罪,並稱「只是希望女兒可以在外好好謀生」,強調「給女兒一條生路」、「不要說父母親害她」等語。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查閱偵訊筆錄、監視器畫面及通訊紀錄等,認定陳女確實有密集撥電話給父親,並在陳父家門口外頭等候。另一方面,陳女雖辯稱是應父親要求撥打電話,然而據陳父形容陳女行徑為「騷擾」,且陳父也未接聽或主動撥打電話給陳女,因而難以採信陳女證詞。
法官認為,陳女以持續、短時間多次且連日、密集地撥打電話給父親,甚至曾在1分鐘內撥打達128通電話,時間點跨及夜晚、凌晨、清晨,已妨害陳父正常生活及休憩睡眠,並超過一般人生活所應容忍手機來電的必要限度,加上陳女在外生活5、6年,坦承與家人長期無聯繫,實在難以期待陳女是出於擔憂父母安危而撥打電話聯繫。
法官審酌,陳女為四肢健全的成年人,若缺錢花用,理應努力尋找工作、賺錢維生,且明知與家人長期無往來,父母亦無供養陳女的義務,卻自認父母應借貸或給予金錢花用,而在遭拒後以密集撥打電話此種強暴方式,要求陳父交付金錢,無視雙親年長及過往生養的辛勞,讓家人們身心備感壓力。
法官指出,陳父在見到陳女困苦、面對訴訟程序時,仍請求法院可以給予陳女機會、不希望女兒受苦,反觀陳女卻在法庭上一再檢討家人,未能面對自身錯誤也不見悔意,僅著眼於家人應給予金援、不應出爾反爾的立場及態度,一審依犯強制未遂罪,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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