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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院公布的判決內容,郭姓下士明知軍中嚴禁不當男女互動,仍多次與女中士在營區密會,雙方並在LINE中直接討論性行為細節,包括「帶保險套」、「在裡面還是外面旅館?」等訊息。郭員辯稱兩人「你情我願」,女中士事後仍主動聯絡借錢,也未出現害怕或受害情緒,因此不構成不法。然而法院強調,本案核心並非是否涉及性侵,而是郭員在明確知道「營內禁止發生性行為」的情況下仍屢次違規,違反軍中最基本的紀律要求。

軍方調查亦指出,郭員身為幹部卻未恪遵身分分際,違反《軍風紀維護規定》第31點,屬重度違失。郭員主張,其他類似違規案例僅遭記過處分,對他卻直接撤職,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但法院認定,其案情重大、態度輕率,更在懲處會議中推諉責任、缺乏悔意,軍方考量其行為對軍紀造成損害,決定予以撤職並無違法。

判決書更揭露調查內容,包括雙方對話紀錄,顯示兩人確曾在營內浴室發生性行為,郭員甚至發表「我只能說就是被她騙去」、「如果我要幹,我就講了外面1500的一堆」等不當言論,與軍人應有的品德與紀律嚴重不符。法院指出,郭員具大學學歷、服役6年多,理應熟知軍中文化與規範,但卻選擇知法犯法,與女中士發生第一次性行為過後,還討論下一次性行為要在營內或在營外,足見再發生的可能性非常大,損害部隊形象,因此撤職處分適當,最終駁回訴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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