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嬰剛生就被丟下3樓摔死!單身婦輕判3年 法官同情她這些遭遇|壹蘋新聞網

女嬰剛生就被丟下3樓摔死!單身婦輕判3年 法官同情她這些遭遇

記者 綜合報導
【記者凃建豐/屏東報導】單身的屏東市柯姓女子擔心養不起剛出生女嬰,竟將女兒從三樓丟到地面慘死,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審酌她童年遭虐待,成年後承受婚姻暴力與感情背叛,經歷許多創傷境遇坎坷,綜合檢方及縣府等相關意見後,予以減刑,2日依殺人罪輕判3年,全案可上訴。
女嬰被發現地點。翻攝畫面
女嬰被發現地點。翻攝畫面

2023年7月8日民眾發現一名剛出生女嬰被丟棄在大樓旁,警消獲報將她送醫,院方發現女嬰臍帶剛剪,身體肝臟破裂、頭部血腫、大腿瘀青,終告搶救無效。

警方根據監視系統等跡證,循線逮獲柯姓女子,柯女坦承擔心養不起女嬰,不想女嬰要和她一起過苦日子,才將女嬰從3樓丟下,但丟下去的瞬間,她就開始後悔大哭,看到警察等很多人在路邊出現,不敢出來面對,卻希望女兒會被救回來。

檢方偵訊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為殺人罪起訴,本應交由國民法官審理,但律師認為柯女身心狀況無法承受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下眾多旁聽民眾檢視壓力,恐對其回歸社會及身心狀況產生不利影響,建議法院以一般程序審理,獲屏東地院裁准,經一年多審理,考量她成長、感情過程等因素,給予減刑,2日下午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判決書指出,檢察官原起訴被告柯女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本文後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為殺人罪嫌。但被告具下列因素:(一) 智商偏低、未完成高中學業;(二) 無穩定職業且經濟狀況非佳;(三) 為甲嬰之生母,行為時屬甫生產後、呈現憂鬱狀況,經鑑定其控制能力較一般人為弱(未達刑法第19條之適用標準);(四) 得知懷有甲嬰時已錯過人工流產之時機;(五)社會支持薄弱,認被告具有不得已之事由,爰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所為應構成刑法第274條第1項之生母殺嬰罪。

法官認為,被告為避免女嬰重蹈其負面成長經驗,而使剛出生女嬰承受難以言喻之痛苦及喪失生命,所生危害重大,但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素行尚可;兼衡其犯罪目的、動機、手段、具有前述不得已之事由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年。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