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一審時認為,林男等5人過去沒有毒品犯罪前科,檢警偵辦、出庭時均坦承犯行,可見有悔意,並衡量走私大麻種子數量,在案件中擔任支配或受指揮角色,以及大麻種子尚未實際領取就被警方查獲等情形,依共同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分別判處林姓、李、邱、陳及廖姓男子5月到1年不等徒刑,林男不服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此案,合議庭認為,林男涉犯懲治走私條例中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一審判處1年徒刑之結果,是依刑法57條各款規定,審酌各項量刑事由,說明其裁量權行駛理由,量處刑度妥適、並無違法或不當;而林男維成年人,具有相當社會歷練,從犯罪情節、犯罪動機上,並無情堪憫恕之處,上訴請求減刑也無理由。

合議庭法官指出,林男犯行所衍生犯罪有危害社會可能,但犯罪意圖僅為便利自己使用,無轉讓、販賣事實,屬自損性質行為,刑罰目的應該以矯正為重點,根除行為人毒品成癮性,間接達到預防犯罪目的,且短期自由刑矯正毒癮成效不一,反覆進出監所案例並非少見,若能施以長期保護管束,預防行為人再犯,同時維持社會正常生活,不啻為相對完善刑罰處遇措施。

合議庭衡量林男出於栽種大麻私用目的才進口種子,無證據認為他有散播大麻給其他人之意圖與行為,社會危害性仍屬輕微,且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足見其悔過之意,刑罰目的著重於戒除對大麻依賴,因此給予林男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50萬元、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維持一審刑期不變,但以林男未散布、販賣,且未種植就被查獲等情形,給予緩刑5年。資料照
台南高分院維持一審刑期不變,但以林男未散布、販賣,且未種植就被查獲等情形,給予緩刑5年。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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