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依據2023年6月30日施行前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行駛時超過速限達60公里以上,除當場禁止駕駛並處以車主罰鍰外,牌照將吊扣6個月 (2021年6月1日前為3個月),且吊扣期間若有未懸掛號碼牌行駛等情形,更將吊銷牌照。
廖姓代辦業者等17人鑽漏洞,得知實務上「吊銷」處罰效果重於「吊扣」的處罰原則,車主在吊扣期間若遭警方製單裁罰吊銷牌照,但因牌照已遭吊銷無從吊扣,即可逕行驗車、重新申請牌照就可上路,於是串通涉案的許姓等12名員警,虛偽開立不實交通違規舉發單,使汽車牌照遭吊銷,代辦業者繳納罰鍰後,再前往監理站繳回原車牌,辦理吊銷牌照手續換發新牌照,規避3到6個月的處罰期間。
若以每日租金2300元計算,12名警員涉圖利金額每人在227萬餘元至1002萬餘元不等,總圖利金額超過4400萬元,檢方依貪汙罪起訴涉案29人,林姓警員、廖姓業者否認犯行,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許姓警員等11人坦承犯行,秦姓、蔡姓警員更自首,配合查獲幕後業者,建請院方免除其刑,另許男等9人偵查中自白,建請院方減輕其刑、給予緩刑機會。
台中市警局督察室回應,涉案12名警員案發時已按規定,記過調整服務地區,檢方起訴後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予以停職,督察室說明,交通部在2023年6月30日完成修法、施行,要求員警必須將違規車輛「當場移置保管」及「當場扣繳牌照」,不得再交由車主當場領回,落實執行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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